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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评选办法(2021年3月修订试行)

2021-08-12


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评选办法

20213月修订并试行一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广泛应用,鼓励争创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提高我区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质量,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参照中国测绘学会《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办法》,结合我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等。
第三条 评选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
第四条 评选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的依据是国家技术标准或行业技术标准。
第五条 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并择优推荐部分优秀成果参加中国测绘学会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
第六条 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资质持证单位依法完成的,属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均可申报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
第八条  申报项目限定为最近五年内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甲方单位组织的验收或专家评审和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过检验,评定质量合格、抽样产品质量平均分90分以上,其成果已为用户使用、用户并报告满意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大型地图集编制工程成果还应有法定地图审查机构的地图审查证明。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在实施测绘期间,无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事故、成果资料泄密事故和较大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已获高一级同类奖项的项目,均不受理申报。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评选的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其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合同书或设计书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参加评选的测绘单位,应有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申报参加评选的项目资料,应完整齐全,资料整理要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评选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根据项目的质量、规模大小和技术的含量及效益情况,分设金、银、铜等三个奖级。
金奖:项目工程经费(以合同为依据,下同)在100万元以上,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生产,解决关键性生产技术问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按照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评价体系评价计分90分以上。

银奖:项目工程经费在60万元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生产,解决生产技术问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按照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评价体系评价计分80-90分。

铜奖:项目工程经费在30万元以上,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先进、方法科学,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评价体系评价计分65-80分。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内容,提交一份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档、一份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7—15名委员组成,由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从广西测绘学会专家库中根据各专业进行随机抽选。

第十六条 评审办法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所达到的质量水平、科学性、适用性以及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 项目的评定获奖等级。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评选时,评审委员对本单位的评选项目实行回避制度。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评选时,参加评审的委员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结果以获得参加评审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示
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奖项目在自然资源厅官网和广西测绘学会官网上公示15天。在公示期间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署有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书面材料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接收异议材料后进行初核,并将初核情况向评审委员会如实反映,评审委员会应深入调查了解异议材料反映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15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批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评审结果。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获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项目,由广西测绘学会给予项目单位颁发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奖牌、证书。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条 申报评奖项目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行为,撤消奖励,追回奖牌、证书。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奖励人数的规定:
金奖原则上不宜超过15人。
银奖原则上不宜超过10人。
铜奖原则上不宜超过7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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