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
(2021年3月25日通过修订,2021年试行一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确保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质量,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参考《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国测绘学会制定的《测绘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中有关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主要奖励在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是在国家科技奖励部门备案,经广西区科技厅批准,由广西测绘学会授予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分管领导与广西测绘学会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组成,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授予下列各类科技项目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能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和测绘生产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
拟改为: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能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和测绘生产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项目中,引进、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保障并取得显著效益,对广西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项目中,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普及等测绘地理信息科学基础性理论和解决生态环保、自然资源、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方面取得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授奖项目,应是在规定年度期间完成并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三名及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的会议鉴定、评价、验收的,或进行了地厅级科技成果登记的。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项目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测绘地理信息的技术含量,提升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测绘地理信息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指标达到了自治区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所申报开发的项目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我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授奖等级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个等级。各等级每年的授奖额一般为: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若当年申报的项目数量较少的,具体授奖数额,可按照5:10:15的比例、以及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的科技含量确定。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和单位数为:一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7个,每个项目授奖人员数一般不超过15名;二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授奖人员数一般不超过10名;三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3个,每个项目授奖人员数一般不超过7名。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每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授奖等级,通过对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其评判的要点为:
一、技术开发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技术集成上的创新程度以及技术难度;
2.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区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成果转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4.对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的作用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
二、社会公益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技术集成上的创新程度以及技术难度;
2.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区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在行业(领域)得到的应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
4.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及意义。
三、重大工程项目
1.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
2.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区内外同类项目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我区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4.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评价指标体系(详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及记分办法》),采用技术创新程度、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和总体水平等4个一级评价指标,并设有12个二级评价指标,其中:
一、技术创新程度: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跟随创新等3个二级指标评价。
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应从成果已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其发展前景及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采用一般、良好、显著等3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
三、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应从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采用一般、较大、大等3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
四、总体水平:应从成果的创新程度和研发技术难度、技术先进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和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采用一般、较高、高等3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按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记分的规则是:对每一项评价指标进行分档赋分,按百分制进行记分统计;分别对应于推荐一、二、三等奖和不授奖水平,其累计分值范围相应为100~85、84~70、69~55、54~0。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5~9人。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奖励委员会决定,其他委员原则上正高级职称人数应过半,由奖励办公室从学会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抽选,经奖励委员会领导批准后聘请。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评审专家库成员范围是: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经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或中国测绘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及本学会科技一等奖的人员,本会常务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等。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的评审组,对相关专业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工作。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审阅推荐材料或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应事先提前一天向评审委员会主任请假批准并告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推荐办法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地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广西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三、广西测绘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供推荐项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广西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或专业委员会每年可推荐4项。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推荐单位须按规定控制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数量,并控制自身的项目推荐数。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推荐单位推荐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时,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填写统一格式的《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见附件二),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加盖公章。
《推荐书附件》(见附件三)及评价材料主要是:工作报告和研究技术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意见或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应用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证明文件。
推荐的项目提交一份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档、一份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并按当年广西测绘学会的通知要求上报。
第二十六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其余参与单位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提出推荐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或名次排列,申报单位应当在主要涉及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无异议。凡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奖,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在未获得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参加评奖。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不再受理。
第六章 形式审查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推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完成年限;
三、主要完成的和完成单位的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推荐书中的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的工作报告和研究技术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意见或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应用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证明文件的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六、是否符合当年推荐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通知中所作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其完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不予受理处理。对形式审查合格或完成单位补正通过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章 初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初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设立的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相应专业各项目的主审。对每一个推荐项目应安排3位或3位以上主审员评审。主审员应对所评审的项目材料(推荐书和全部附件材料)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审,填写《测绘科技奖主审表》(见附件四),其中包括文字性评价意见,对照《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及记分办法》予以记分,并提出建议授奖等级。每一个专业评审组应对所主审的每一个推荐项目有一个统一的建议授奖等级意见。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除对本人所承担的主审项目进行评审外,还要对参加当年评奖的其它所有的推荐项目,在阅读有关材料和主审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建议等级性的总体记分。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作为评审会议正式评审的基础性材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主任,作为评审会议提出当年各等级授奖项目的额数和提名预案。
第八章 评审会议
第三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程是:听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形式审查情况;听取专业组初评结果报告;可邀请经初评提名一等奖的候选项目完成人作项目报告和答辩;全体评审委员翻阅审查当年受理的所有评奖项目推荐材料和初评结果材料;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
一、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果。
二、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三、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一等奖应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二、三等奖应由到会委员1/2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的项目的完成单位或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当回避该项目的评审。
第九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通过自然资源厅官网和广西测绘学会官网公布评审会议提出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名称和等级。
第三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的评审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出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单位名称、手机号码;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要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须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如果异议的内容属实,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受理。推荐单位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学会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一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委员,评审委员若收到异议材料,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工作办公室,不得转交其他委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向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十章 授奖
第四十四条 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根据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评审会议结果,以及奖励工作办公室报告的异议处理情况,作出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授奖项目、等级和获奖单位及获奖人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广西测绘学会在当年召开的广西测绘学会全体理事会议或者学术年会期间,对获得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单位及人员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会议费用,由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专项管理和使用,接受奖励委员会及经费资助者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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